15.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闻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8-12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191220




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本级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福田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购置等。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区政府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信息化、房屋购置项目,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补助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纳入标准可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基层社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投资补助等方式为辅。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相关财政和投资事权划分规定。上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辖区进行的投资建设活动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没有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住建、审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分为自行实施、委托市场化代建、区建筑工务署实施。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采用自行实施或委托市场化代建的,由区建筑工务署组织实施。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的业主单位、使用或建设单位。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等技术文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及其所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前期计划和投资计划等文件。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区政府批准且已明确补助比例或额度的事后投资补助项目,项目单位无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待项目完工并出具决算审核意见后,由项目单位报请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直接下达项目决算计划,所需资金在项目调节专项计划中统筹安排。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且达到政府投资标准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及概算,但是需在初步设计及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

项目经认定为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后,项目单位可凭相关文件向区发展改革局申请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区发展改革局经审核可下达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计划资金,从前期专项计划中统筹安排。

项目单位应当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编制工作,并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项目总概算后,经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批准,可下达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50%的计划资金,所需资金在项目调节专项计划中统筹安排。项目完工并出具决算审核意见后,按程序申请下达项目决算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抢险救灾工程需经区三防指挥部认定,应急工程需经区住房建设局认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应当全力支持配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建设项目和前期项目分类编制,其中:

A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续建阶段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概算已获批复并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增项目,以及前期专项、项目调节资金专项、尾款决算专项等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可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保持合理的调剂空间。

B类(前期)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复或免批项目建议书的前期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资金,在前期专项计划中统筹安排。

建立项目储备机制,项目单位提出的意向项目、相关规划中明确的项目等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赋码后作为C类(储备)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C类项目可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同步编制,动态更新管理,但是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C类项目经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转为B类,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区本级预算相衔接。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的指标下达和计划批复。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实际科学合理提出年度资金需求。项目计划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填报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督促项目单位合理有效支出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计划实际执行情况适时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充分征求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者计划调整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计划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工期紧急确需采取费率招标等非常规施工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地质条件重大变化、异常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或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确需调整已批复建设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建设工期和测算依据,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项目后评价结果应当向区政府报告,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监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向区政府、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由区发展改革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项目单位应当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项目长”,负责工程资料保存、分项合同结算、竣工限期决算等工作,在项目建设期内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确保规范、完整和有序,并依法及时向区档案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于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民生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工作时限从相关资料齐备并正式受理的次日起计算,申报事项工作时限从上一事项获得批复的次日起计算。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颁布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173)、《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改业务审批若干措施》(福府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符合纳入区政府投资范围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依据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概算、下达计划资金,并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储备。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阶段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总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单位在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信息化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审核(审批)前,应当先取得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视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公众征询、专家评议或风险评估等,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区发展改革局或相关审批部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建议书前需经分管区领导批准。街道办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业务和职能归口确定分管区领导。

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1.总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且项目单位具有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及编制经验的;

2.单纯的房屋购置项目。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权限审核(审批):总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1亿元及以上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详细说明延期依据和理由。经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两年。再次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建设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方可开展方案设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对设计方案进行分级管理。

总投资(匡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设计方案由项目单位自行核定;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区领导核定;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投资区领导和分管区领导召开会议研究确定;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报区长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确定;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区委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对本区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核定程序可不受投资额限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深度。

项目单位在可行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投资匡算;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提交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经审查提出是否需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批复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书面申请延期,详细说明延期依据和理由。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两年。再次逾期或项目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以下情形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概算并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一)总投资(匡算或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房屋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

(三)投资补助类项目;

(四)上级文件明确规定可免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及时按程序申请。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编制工作,并提出拟定的建设工期及其测算依据。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经批复的总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单纯的设备购置或房屋购置项目,项目单位可不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总投资(匡算或估算)1亿元以上的项目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申报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对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匡算)。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提交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经审查提出是否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总概算审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按相关规定从区政府投资概算预算审核库内选择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未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建设工作,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终止的,将终止申请及会议纪要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核销。

已下达新开工计划的项目,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建设工作,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终止的,项目单位将终止申请及会议纪要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按以下权限审批后核销:总投资(匡算)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核、区长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1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局下达项目终止通知。

经批准同意终止的项目,已发生费用的由项目单位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职责机构(以下简称结决算单位)申请项目决算审核;已下达投资计划但未发生任何费用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下达项目调减计划,区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统筹及时下达前期计划。单个项目前期经费下达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总投资(匡算或估算)的5%。对确需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经区政府相关会议批准后,前期经费下达上限不得超过总投资(匡算或估算)的15%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前期经费。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在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并报备区人大常委会转为B类项目后,如确需下达前期经费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按如下程序报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5000万元及以上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所需前期经费从前期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

C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如当年业务经费确无法安排,待项目建设书审批通过后,在前期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A类项目申报新开工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核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B类项目,达到A类项目的条件需申报新开工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按如下程序报批:

(一)经审核所需资金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的,按以下权限报批:资金需求1000万元以下由区发展改革局审批;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所需新开工计划资金从项目调节资金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经审核后所需资金无法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调剂解决确需额外安排的,应当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得安排新开工计划。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确需下达新开工计划的,且所需资金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的,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依据和理由,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区发展改革局组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根据项目进展科学测算续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并提出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及时申请续建计划,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审批下达。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续建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当年计划资金申请。确需支付决算尾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一次性下达,从尾款决算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其他续建项目确需资金,且所需资金可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资金规模中统筹解决的,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按如下程序报批:资金需求3000万元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批;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以下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所需资金从项目调节资金专项计划中统筹调剂。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局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范围等作较大变更(超出已批复相应规模或范围指标的10%),应当在实施前按照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如新申报概算需超过原项目批复概算总额,需按概算调整程序办理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区发展改革局核定的投资总概算。确因重大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特别重大、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深化前期设计、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技术性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需变更的,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具体按区政府投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相关规定执行。

(一)变更后未超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

1.工程类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调整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0%,或拟实施的单项设计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

2.单纯设备购置和信息化类项目:设备购置增加标的物或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调整,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原合同价5%,或拟实施的单项购置(或建设内容调整)金额达到50万元,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批。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10%

(二)变更后超已批复总概算的项目

确因自然不可抗力等因素,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导致工程造价超出已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总概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工程造价超总概算10%或金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三)经区主管部门认定抢险救灾或应急工程的项目,设计变更经项目单位确认批准后,可先行施工,同步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情形以外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批认定。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分级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确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程序,并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批件中说明原因、区分责任。由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造成追加投资、延误工期等负面影响的设计变更,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变更涉及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须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现场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变更事项完成后,项目单位须予以确认,并会同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可能造成的成本、质量安全等进行审查评估,系统分析设计变更原因并划分责任。对查明属于设计缺陷的,建立追究设计单位及设计责任人责任的问责制度。区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应当依职能分工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指标下达和计划批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是资金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申请用款计划。材料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区财政局在3日内下达用款计划。

项目单位按以下原则向区财政局申请政府投资项目用款计划:

(一)在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批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

(二)本年度内确有支付需求;

(三)工程前期费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勘探等),以及物业和设备购置可按合同价一次性申请;施工过程费用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单纯的设备购置、房屋购置及投资补助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合理约定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拨款条件,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进度款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完成结(决)算审核后,项目单位可按结(决)算价拨付余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交付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项目单位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告,并报结决算单位审核。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项目单位应当在结算审核后20日内按要求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向结决算单位提交决算审核资料,一个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编报决算,特殊情况或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可增加10日。

竣工决算超总概算的项目,应当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已根据前述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的,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的相关手续;经审核发现存在非常规设计变更或其他违规违法线索的,移交区审计局对该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超概算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结决算单位出具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30日内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并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区财政局应当在3日内批复。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除投资补助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区政府相关规定到区财政部门或区物业中心办理资产登记备案手续,完成物业资产及建设资料的移交,符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区物业中心办理相关确权手续。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安排熟悉统计规则和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依法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审批事项工作时限从相关资料齐备并正式受理的次日起计算,申报事项工作时限从上一事项获得批复的次日起计算。本细则所称“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1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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